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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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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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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 2分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B. 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 C.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 D. 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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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选项A说法正确。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甲指使乙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B说法正确。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此,虽然乙在20日后主动归还了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既遂。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2单选题 2分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 A. 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B.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 C.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 D.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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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选项A错误。该项中的法官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非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选项B错误。该项中的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选项D错误。该项中的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非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单选题 2分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 B.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 C.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D.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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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强奸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

选项A说法正确。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不论其是否为卖淫女。

选项B说法正确。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该罪中的“他人”包括职工,也包括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

选项C说法错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可知,成立该罪要求“未满16周岁”,而本题为“16周岁未成年人”。此外,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该项中缺少“情节严重”的条件。

选项D说法正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4单选题 2分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 B. 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C.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D.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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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本题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选项B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适用。

选项D说法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5单选题 2分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 A. 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 B. 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 C. 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D. 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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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本题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据此可知,甲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选项C说法正确。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序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本题中,医疗机构为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须接触的场所,如果法院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则是违背常理的(比如甲生病了,但该禁止令禁止其去医院治疗),同时也与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相违背

6单选题 2分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 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 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 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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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而不要求既实施了购买行为,又实施了出卖行为。因为先购进然后卖出是一种倒卖行为,刑法中对倒卖类的犯罪,是有专门规定的,如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文物罪,等等。既然有些犯罪将买和卖并列,就意味着买、卖两个行为中,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就构成犯罪。

选项B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

选项D错误。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尸体”是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

7单选题 2分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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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本题解析: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中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选项A说法正确。何为“淫秽物品”,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说法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只需进行一般认识活动即可判断,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说法正确。“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为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属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D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是行为人的客观特征,而非行为人内心、主观方面的内容,因此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何种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国家工作人员”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8单选题 2分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 B.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 C.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 D. 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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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本题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选项A说法正确。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的甲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

选项C说法错误。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D说法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9单选题 2分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B.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C.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D. 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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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本题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0单选题 2分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 B.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C.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 D. 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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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选项D中,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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